《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六十条:夫妻日常事务代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 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日常事务代理权亦称家事代理权,是指配偶一方在与第三人就家庭 日常事务为一定法律行为时,享有代理对方权利行使的权利。日常事务 代理权行使的法律后果是,配偶一方代表家庭所为的行为,对方配偶须 承担后果责任,配偶双方对其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与表见 代理相似,适用表见代理的原理,其目的在于保护无过失第三人的利 益,保障交易的动态安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家事代理权为法定代理权之一种,非有法定的原因不得加以限制, 妻因其身份当然有此项代理权。日常家事的范围,包括夫妻、家庭共同 生活中的一切必要事项,诸如购物、保健、衣食、娱乐、医疗、雇工、 接受馈赠等,皆包括在内。一般认为,家庭对外经营活动不包括在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应以配偶双方的名义为之。配偶一方以自己的 名义为之者,仍为有效,行为的后果及于配偶二人。如为夫妻共同财产 制,夫妻共同承担行为的后果,取得权利或承担义务;夫妻有其他约定 的,从其约定。对于配偶一方超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范围,或者滥用该 代理权,另一方可以因违背其意思表示而予以撤销,但行为的相对人如为善意、无过失,则不得撤销,因为法律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家事代理权的行使规则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1)代理的事务限于家庭日常事务。诸如一家的食物、光热、衣 着等用品的购买,保健、娱乐、医疗,子女的教养,家具及日常用品的 购置,保姆、家庭教师的聘用,亲友的馈赠,报纸杂志的订阅,皆包含 在内。对于这类事务,夫妻间均有代理权,一方不得以不知情为由推卸 共同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2)紧迫情形处理的代理权推定。该代理权的范围可以适当扩 张,推定有代理权。在紧迫情形下,如果为婚姻共同生活的利益考虑, 某业务不容延缓,并且他方配偶因疾病、缺席或者类似原因,无法表示 同意,则推定夫妻一方对超出日常事务代理权范围的其他事务的代理, 为有代理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3)其他事务的共同决定。超出上述范围的婚姻家庭事务,应当 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不得一方擅自决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4)第三人无法辨别配偶一方是否有代理权的责任。如果配偶中 任何一方实施的行为为个人行为,该行为无法使第三人辨别是否已经超 越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配偶应当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58.html

夫妻一方滥用日常事务代理权的,他方可以对其代理权加以限制。 为了保障交易的安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该种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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