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 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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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是指丈夫对妻与前夫所生子女或妻子对夫与其前妻所生子女 的称谓,也就是配偶一方对他方与其前配偶所生的子女的称谓。继父母 是指子女对母亲或父亲的后婚配偶的称谓,即继父和继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继父母子女关系是指因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带子女再行结婚,或者 因父母离婚,抚养子女的一方或双方再行结婚,在继父母与继子女间形 成的亲属身份关系。 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中,首要的是相互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特别是继父母不得对继子女虐待和歧视。违反这一义务,造成对方损害 的,构成侵权行为,严重的甚至构成犯罪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刑事责 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按照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抚养关系的标准,继父母子女关 系分为以下三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1)拟制直系血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一关系的成立除了 需要具备继父/母与生母/父结婚这一法律事实,还需要具备继父母和继 子女之间相互有抚养的事实行为。在这种情况下,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 在法律上的后果与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的后果基本相同。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2)直系姻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继父母子女关系是由 继父/母与生母/父结婚的事实决定的,即只要有继父/母与生母/父结婚这 一法律事实,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即告形成。这种继父母子女关 系属于直系姻亲,属于配偶的血亲,不构成血亲关系,不产生相互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3)不完全收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继父母对继子女的抚养是时 断时续的,或者是时间中断的,或者是临时性的,都发生不完全收养的 继父母子女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在第一种情形下的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 婚生子女与父母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7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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