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八十三条 离婚后,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的, 应当到婚姻登记机关重新进行结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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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当事人在离婚后,自愿恢复婚姻关系,申请复婚的,应当 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婚姻登记机关依照有关结婚登记的程序进行 登记,重新进行结婚登记后,发给结婚证。对于复婚登记是否需要经过 冷静期,法律没有规定,一般认为,复婚登记不必受到30天冷静期的限 制,经审查符合复婚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当时发给结婚证。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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