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条 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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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原配偶的一方如果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当予 以适当帮助。适当帮助与补偿不同,补偿义务通常是一次性义务,而适 当帮助是共同财产分割后一方还生活困难时,发生的经济帮助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0.html
确定适当经济帮助义务的条件是:(1)要求适当经济帮助的一方 确有困难,即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 活水平,生活难以维持,或者没有住房。(2)提供经济帮助的一方应当有经济负担能力。这不仅指实际生活水平,而且包括住房条件等。 (3)接受帮助的一方没有再婚,也没有与他人同居。如果受助方已经 再婚,或者与他人已经同居、确立了准婚姻关系,则适当经济帮助义务 消灭。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0.html
提供适当经济帮助的办法,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 由法院判决。确定适当经济帮助义务,应当考虑受助方的具体情况和实 际需要,也要考虑帮助方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如果受助方年龄较轻且 有劳动能力,只是存在暂时性困难的,则多采取一次性支付帮助费用的 做法。如果受助方年老体弱,失去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则一般要给予长期的妥善安排,确定定期金给付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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