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 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 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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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首先是在离婚时进行。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发 现存在法定事由[(1)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 共同财产;(2)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的财产]的,对 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的 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2.html
如果在离婚并实际分割了夫妻共同财产后又发现了上述情形之一 的,另一方当事人享有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权。再次分割夫妻 共同财产请求权是指在夫妻离婚后,因出现法定事由的,一方享有再次 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权利。在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 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应当受理,并且按照查清的事实,对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进行再次分割。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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