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监护人送养孤儿

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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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护人送养孤儿须具备的条件是:(1)未成年人丧失父母,确实是孤儿。(2)该孤儿在监护人的监护之下,是被监护人。(3)将其送 养是保护孤儿权益的需要。(4)监护人送养被监护的孤儿须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是指民法典第1074条和第1075条规定的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兄、姐。如果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将该孤儿送养,监护人又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的规定,在对孤儿负有监护责任的人中另行确定监护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6.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19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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