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零三条 继父或者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 以收养继子女,并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 零九十四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第一千一百条第一款规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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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有关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的规定是存在较多问题的,其中最大 的问题就是对抚养关系形成与否的判断没有准确的标准,因而确定继父 母、继子女间发生法律上的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难度较大。其实,最 好的办法就是,继父或者继母对继子女进行收养,确定收养关系的,才 发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没有确立收养关系的,就不发生父母 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04.html
本条规定向这方面走了一步,即继父或者继母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 子女。其条件是,须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继父或者继母经过继子女 的生父母同意的,可以收养继子女为养子女,并可以不受民法典第1093条第3项、第1094条第3项、第1098条和第1100条第1款规定的限制,即 收养的条件适当放宽:(1)其生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子女 有被收养人的资格,也可以被送养;(2)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 生父母有送养人的资格,可以送养自己的子女;(3)不受无子女、有 抚养教育养子女的能力、疾病以及年满30周岁的被收养人条件的限制; (4)不受只能收养两名子女的限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0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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