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零六条 收养关系成立后,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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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为养子女办理户籍登记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07.html
我国目前仍然实行户籍制度,经过登记的人口才发给户口簿,承认 其户籍。送养人和收养人达成收养合意,经过收养登记后,就形成了养 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养子女成为养父母的近亲属和家庭成员。对此, 公安机关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被收养人办理户口登记:原来有户籍的,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原来没有户籍的,直接办理户口登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07.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0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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