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 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 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 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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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的法律效力是指法律赋予收养行为的强制性法律后果。这种法律后果表现为收养的拟制效力和解销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2.html
(1)收养的拟制效力,亦称为收养的积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创 设新的亲属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收养的拟制效力不仅及于养 父母和养子女以及养子女所出的晚辈直系血亲,而且及于养父母的血 亲:1)对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拟制效力,主要体现在自收养关系成立之 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发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2)对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拟制效力,表现为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 以及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之间发生的拟制效力,取得亲属的 身份,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具体是:养父母的父母与养子女取得祖孙的 身份,产生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与养父母的子女间,取得兄弟姐妹的 身份,发生兄弟姐妹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养父母对于养子女所出的晚辈 直系血亲,也取得祖孙的身份,发生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2.html
(2)收养的解销效力,亦称收养的消极效力,是指收养依法消除 原有的亲属身份关系及其权利义务的效力。收养的解销效力是指养子女 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完全消除。1)对养子女与生父母的解 销效力。收养关系生效,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身份消除,他们之间 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2)对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的解销效力。收养关系生效,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间的身份 消除,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消除。养子女与生父母的父母不再存 在祖孙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生父母的子女间不再存在兄弟姐妹间的权 利义务关系。这种解销效力,消除的仅仅是法律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 系,而不是自然意义上的父母子女关系。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基于出生 而具有的直接血缘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能通过法律手段加以改变。法 律关于禁婚亲的规定仍然适用于养子女与生父母一方与其有血缘关系的近亲属。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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