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七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 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自行恢复。但是,成年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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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是关于解除收养关系后身份关系发生变化的法律后果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8.html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 系即行消除。养子女和养父母之间的亲子身份地位以及权利义务关系不再存在;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也不再具有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 的身份地位和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8.html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已经成年的,其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是否恢复,可以由成年的养子女与生父母协商确定,同意恢复的,即行恢复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身份地位及权利义务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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