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八条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 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 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 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 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但是,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 收养关系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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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解除之后,还发生解除收养关系后成年养子女承担生活费 给付义务和养父母享有补偿请求权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9.html
(1)成年养子女的生活费给付义务。收养关系解除之后,经养父 母抚养长大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 应当给付生活费,其标准一般应不低于当地居民的普通生活费用标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9.html
(2)养父母的补偿请求权。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 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 教育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9.html
(3)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适当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但因养父母虐待、遗弃养子女而解除收养关系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1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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