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一十九条 本编调整因继承产生的民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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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是指继承人对死者生前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承受,又称为财 产继承,即自然人死亡时,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归死者生前在法定范围内指定的或者法定的亲属承受的民事法律关系。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生前享有的财产因其死亡而移转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被继承人死 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定范围内 的人为继承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0.html
继承的法律特征是:(1)继承因作为被继承人的自然人死亡而发 生;(2)继承中的继承人与被继承人存在特定亲属身份关系;(3)继 承是处理死者遗产的法律关系;(4)继承是继承人概括承受被继承人 财产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制度。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0.html
以继承人继承财产的方式为标准,可以将继承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0.html
这是对继承的基本分类。 民法典第六编“继承”调整的就是这种因继承而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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