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继承权丧失及宽宥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 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 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 承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继承权丧失是指继承人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失去继承被继承人 遗产的资格,故继承权的丧失又叫继承权的剥夺。其特征是:(1)继 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继承期待权的丧失;(2)继承权的丧失是继承人 继承期待权的自然丧失;(3)继承权在发生法定事由时丧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继承权丧失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权绝对丧失是指因发生 某种使某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时,该继承人对特定被继承人的 继承权便终局地丧失,该继承人再不得也不能享有对被继承人的继承 权。继承权相对丧失是指虽发生某种法定事由使继承人的继承权丧失, 在具备一定条件时继承人的继承权也可最终不丧失的继承制度,所以又 叫继承权非终局丧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28.html

继承权丧失的法定事由是得依法取消继承人继承权的原因或者理 由。具体的法定事由有以下几种。

(1)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不论继承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是 否受到刑事责任的追究,都丧失继承权。

(2)继承人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这是指继承人中的一 人或数人出于争夺遗产的动机,而杀害居于同一继承顺序的其他继承 人,或者杀害在继承顺序上先于自己的继承人,或者杀害被继承人在遗 嘱中指定的继承人。实施杀害行为的继承人误认为后一顺序的继承人会 妨碍他继承全部遗产而杀害了后一顺序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也丧失继承 权。

(3)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遗弃被继承人 是指继承人对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继 承人拒不履行扶养义务;虐待被继承人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生前对其 以各种手段进行身体上或者精神上的摧残或折磨,情节严重。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继承人实施这类行为 多是从利己的目的出发,为使自己多得或者独得遗产,而侵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利益。

(5)以欺诈或者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销 遗嘱,情节严重。这种行为比较多见,须具有情节严重的要件。

受遗赠人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也丧失受遗赠权。

以法定继承权的丧失为前提,宽宥特指被继承人在情感上对继承人 的故意或过失行为的谅解和宽恕,表达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之继承身份或资格的再次认可、肯定与承认,恢复其已丧失的继承权。在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后,只要被继承人对继承人予以宽宥,就应当恢复继承人已丧失的继承权。本条规定,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或者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或者以欺诈、 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即为宽宥,该继承人恢复继承权。宽宥作为被继承人的单方意思表示,不需要相对方即继承人作出任何意思表示便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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