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 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 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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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遗嘱是指在危急情况下,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由见证人予以见证的遗嘱,也称口授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口头遗嘱须具备以下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1)须遗嘱人处于危急情况下,不能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危急 情况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 危险,来不及或无条件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情况。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2)须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当与遗产继承无 利害关系,将遗嘱人口授的遗嘱记录下来,并由记录人、其他见证人签 名,注明年、月、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3)须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利用其他形式立遗嘱。一 旦危急情况解除,在一定时间内遗嘱人应当另立遗嘱,否则,即使遗嘱 人没有另立遗嘱,该口头遗嘱也失去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本条没有明确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应于多长时间内另立遗 嘱,即没有规定口头遗嘱的有效期间。口头遗嘱属遗嘱的简易方式,在 不得已时使用,因而设立有效期间十分必要。通常认为在危急情况解除 后,口头遗嘱经过三个月而失其效力,以保障遗嘱的真实性。如果遗嘱 人于危急情况解除后三个月内仍未设立其他形式遗嘱的,则对其所立的口头遗嘱不予认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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