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遗嘱见证人资格

第一千一百四十条 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 有见证能力的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二)继承人、受遗赠人;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遗嘱见证人是指订立遗嘱时亲临遗嘱制作现场,对遗嘱的真实性予 以证明的第三人。除自书遗嘱之外,其他各种遗嘱皆须有见证人参与, 是借此确保遗嘱的真实及其他方式的正确,因而见证人及其信用如何、 遗嘱见证人证明的真伪,直接关系到遗嘱的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遗嘱见证人必须是能够客观、公正地证明遗嘱真实性的人,应当具 备以下条件:(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与继承人、遗嘱人没 有利害关系;(3)知晓遗嘱所使用的语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本条规定的是遗嘱见证人的资格限制:(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不能作见证人。见 证人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以遗嘱见证时为准,如果于遗嘱人立 遗嘱时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其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不影响 遗嘱见证的效力。(2)继承人、受遗赠人不能作为见证人,是因为他 们与遗嘱有着直接的利害关系,由他们作见证人难以保证其证明的客观 性、真实性,易生弊端。(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是继承人、受遗赠人能否取得遗产、取得多少遗产会直接影响其利益的 人,故不能作为见证人。此类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以及 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不具备遗嘱见证人资格的人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其所作的见证不具有法律效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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