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四十一条 遗嘱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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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又称必继份,是指被继承人在遗嘱处分自己的遗产时,必须依法留给特定继承人、不得自由处分的遗产份额。本条规定的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就是必留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5.html
遗嘱非法处分必留份的,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5.html
必留份的意义是:(1)对遗嘱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2)有利于 保护那些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3)减轻社会 的负担,以防遗嘱人将应当由家庭承担的义务推给社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5.html
享有必留份的继承人须同时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 条件。有劳动能力而没有生活来源,或者缺乏劳动能力而有生活来源的 继承人,都不在此列。法定继承人是否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 人,应以继承开始时为准,不能以遗嘱人立遗嘱时为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5.html
在遗嘱中未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 产份额时,遗嘱并非全部无效,而是涉及处分必留份遗产的遗嘱内容无效,其余内容仍有效。遗产处理时,应当为必留份权利人留下必要的遗产,对于剩余的部分参照遗嘱确定的分配遗产方法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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