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遗托

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条 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 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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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托也叫作附负担的遗嘱继承或遗赠,或者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 赠,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中向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附加履行某项义务的 要求。遗托中的“托”,是委托之“托”,即通过遗嘱形式,向遗嘱继承人 或者受遗赠人委托事项,只不过这种委托之“托”附有继承遗产或者接受 遗赠的权利而已。最典型的遗托如遗赠房屋,受遗赠人须看护及扶养遗 赠人的祖母。在遗托法律关系中,受遗赠人称为负担义务人,相对人称 为负担受益人,双方为遗托关系的当事人。本条没有使用遗托的术语, 但内容一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8.html

遗托的法律特征是:(1)遗托以遗嘱方式作出;(2)遗托是遗嘱 继承和遗赠的附加义务;(3)履行遗托的义务以接受遗产和接受遗赠 为前提条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8.html

遗托所设负担的内容必须是能够实现的一定给付,不一定具有金钱 价值。遗托所设负担的给付内容,不能是不确定事项、不法事项,不得 违背公序良俗。凡是以不确定的、违法的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事项为负 担的,一律无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8.html

遗托的效力主要表现在遗嘱继承人继承遗产时确定其负履行负担的 义务。遗托因必须履行而具有不可免除性,只要遗嘱人的遗托不违背法 律和社会公德,不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又是可以履行的,接受了遗产的 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就必须履行遗托的义务,不得免除。没有正当 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 受遗产的权利。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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