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遗产管理人产生方式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 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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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的遗产负责保存和管理的人。本条规定遗产 管理人的产生方式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1)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被继承人在遗嘱中 只指定遗嘱执行人的,该遗嘱执行人即为遗产管理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2)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明确指定了遗产管理人的,法律自应尊 重,继承人也应服从。遗嘱指定的遗产管理人未尽其义务或损害继承人 及遗产债权人之利益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3)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 人为一人的,则遗产直接转化为该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其进行的管理就 是所有权人的管理。继承人为多人的,各继承人皆可为遗产管理人,但 为了更好地进行遗产管理,全体继承人可以推选一人或数人作为遗产管 理人,由其进行遗产的管理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4)继承人未推选的,由全体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5)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 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法定继承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不得辞任,但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除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4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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