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五十五条 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 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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胎儿的应继份是指对于在继承开始时的胎儿,在遗产分割时应当为 其保留继承份额,在其出生时予以继承;如果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对 保留的应继份,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的继承规则办理。这是因为,按照民 法典第16条的规定,胎儿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但具有部分民事权 利能力,胎儿的继承能力与胎儿的权利能力相适应,胎儿只具备部分继 承能力。在胎儿出生前,其尚未具备完整的人格,还不能继承遗产,因 而为其保留应继份;待其出生后,其民事权利能力所受到的限制已经丧 失,胎儿具备了完全民事权利能力,就可以直接继承遗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59.html
如果胎儿在娩出时是死体的,则其受到限制的那一部分民事权利能力消灭,不具有继承能力,保留的份额应当按法定继承处理。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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