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遗产清偿债务顺序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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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分割遗产之前,应当先清偿债务。遗产债务清偿的顺序是: (1)遗产管理费。遗产管理、清算、分割等费用的支出,不仅是为了 继承人的共同利益,也是为了遗产债权人的利益,应当优先清偿。遗产 管理人的费用在这一项目下支出。虽然本条没有规定遗产管理费具有最 优先的地位,但优先清偿遗产管理费较为合理、妥当。(2)缴纳所欠 税款。被继承人生前所欠税款,应当在清偿生前所欠债务之前,予以扣 除。(3)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被继承人的遗产源于被继承人生前 所从事的各类法律行为。被继承人生前进行法律行为是以获得债权为目 的,而履行债务是获得债权的代价,即债务是债权的基础。在清偿遗产 债务时,应当优先考虑被继承人生前所欠债务的清偿问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63.html

对于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即使遗产不足以清偿上述费用、税款和债务,也应当保留必要份额,视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的继承份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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