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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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权法曾将与有过失称为混合过错,后该表述因不准确而被废 弃。与有过失是指对于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不仅侵权人有过失及 原因力,而且被侵权人也有过失及原因力,是双方当事人的过失行为造成了同一个损害结果的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与有过失的后果是过失相抵。所谓相抵,是指行为人各自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后果负责。其中,首先进行比较的是各自的过失程度,其次 进行比较的是原因力的大小;如果在无过错责任原则下,无法比较过 失,则直接比较行为原因力的大小。根据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的大小,确 定侵权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其他因被侵权人自己的原因造成的损害部分,须被侵权人自己负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根据过失相抵的比较结果,承担责任的后果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1)过失程度和原因力相同者,承担同等责任(50%)。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2)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大于被侵权人的,侵权人承 担主要责任(51%以上)。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3)侵权人的过失程度和行为原因力小于被侵权人的,承担次要 责任(49%以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7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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