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受害人故意造成损害为免责事由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 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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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规定其实是有问题的,因为受害人故意并不是普遍适用的免责 事由,只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领域的免责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0.html

这一规定的真实含义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是损害发生的全部原因时,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0.html

理解这一规则时,应当与前条规定的过失相抵规则相比较。前条规 定的是,侵权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害的原因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是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失,行为也有原因力时,双方 当事人要分担损失。本条规定的是,虽然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受害人损 害的原因,但损害是受害人的故意或者过失引起的,且为损害发生的全 部原因时,行为人免除责任。例如,受害人在地铁轨道卧轨自杀,虽然 是地铁公司的列车将其损害,但却是受害人故意所为,地铁公司不承担 责任。这是无过错责任原则适用的领域。《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规 定的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损害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则是过错推定原则适用领域的免责情形。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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