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为免责事由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 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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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原因也叫作第三人过错,是指受害人和加害人对于损害的发 生没有过错,受害人的损害完全是第三人的过错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 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免责事由。第三人的原因如果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 部分原因力,则是减责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1.html

第三人原因的特征是:(1)过错的主体是第三人;(2)第三人与当事人,特别是行为人之间没有过错联系;(3)第三人的过错是损害 发生的全部原因;(4)是免责事由,行为人不承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1.html

确定第三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并具有全部原因力的,后 果是免除行为人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1.html

第三人原因作为免责事由,是一般性的免责事由,但是法律有特别 规定的,应当适用特别规定。例如,民法典第1198条第2款、第1204条、第1233条、第1250条等都规定了第三人原因的特别规则,因而不适用本条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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