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 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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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是大陆法系传统的特殊侵权责任,在英美法系侵权法中被称为独立工人责任,规则基本相同。本条来源于《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责任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0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99.html

加工、定作和承揽统称为定作,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是定作人和承揽 人,定作人委托承揽人进行加工、定作、承揽,承揽人依照定作人的指 示进行加工、定作。承揽人在接受定作之后独立进行定作、加工,尽管 是按照定作人的指示进行,但是应当独立负责。承揽人在完成承揽任务 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由 承揽人承担责任,或者负担自己的损失。这是一般性规则。如果定作人 对于定作、指示有过失,或者对承揽人的选任有过失的,则定作人承担 相应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99.html

定作过失,是定作人确定的定作任务本身就存在过失,这种定作有 可能造成他人损害或者定作人的损害,例如加工易燃、易爆物品。指示 过失,是定作人下达的定作任务没有问题,但指示承揽人的定作方法存 在过失,例如不应该采用危险方法进行加工,却作出这样的错误指示。 这两种过失,都构成定作人定作、指示过失责任中所要求的过失。选任 过失,则是定作人选任承揽人有过失,例如承揽人没有承担特种加工活 动的资质而予以选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99.html

本条规定了两种责任:(1)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中造成他人损害 的责任,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过失责任。(2)造成承揽人自己损害 的责任,这其实是承揽人的工伤事故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99.html

这两种责任的基本规则相同,故可放在一起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29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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