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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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旗原则是指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网络上实施侵权行 为,侵害他人的民事权益非常明确(比喻为网络上的侵权行为红旗飘 飘),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而不采取必要措施的,即应承 担侵权责任的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3.html
适用红旗原则的要件是:(1)网络用户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的网站 上实施侵权行为;(2)该侵权行为的侵权性质明显,不必证明即可确 认;(3)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 实施了这种侵权行为;(4)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这样的侵权信息没有采 取删除、屏蔽或者断开链接的必要措施。在第三个要件中,知道就是明 知,应知就是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确定网络服务提供者是应当知道的,例 如网络服务提供者已经对该信息进行了编辑、加工、置顶、转发等,都 是应知的证明。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3.html
适用红旗原则的后果是,明知或者应知网络用户在自己的网站上实 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对该侵权信息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须与实 施侵权行为的网络用户一起,对被侵权人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则适用民法典第178条的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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