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教育机构的过错推定责任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 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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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至第1201条规定的是校园伤害事故的侵权责任规则,即无民事 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人身损害,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确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则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1)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 通常是二年级以下的小学生和幼儿园的学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2)校方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教育、管理职责,而不是 监护权的转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3)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中因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之外的 原因,例如校方管理不当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4)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 则,若能够证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受到损害,直接推定校方 存在未尽教育、管理职责的过失。实行举证责任倒置,校方可以举证证 明自己已尽教育、管理职责,能够证明者,不承担侵权责任;不能证明 者,推定成立,校方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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