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条:教育机构的过错责任

第一千二百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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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园受到伤害的侵权责任的规则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1)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通常 是三年级以上的小学生和中学生。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2)校方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负有的也是教育、管理职 责,不是监护权的转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学生在校园中因第三人实施的行为之外 的原因,例如校方管理不当行为受到人身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4)校方未尽教育、管理职责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受到人身损害,确定责任适用的是过错 责任原则,受到人身损害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主张校方承担赔偿责 任,须证明上述所有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特别是校方有未尽教育、管 理职责的过失。这样的规定体现了对无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和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学生保护的程度不同。不过,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采用过错 责任原则进行保护,确定校方的责任,其实没有太大的必要,因为既然 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就是一般侵权责任,即使不作这一特别规定,依照过错责任原则的一般规定即第1165条第1款的规定,也完全可以产生同样的法律适用结果。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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