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产品责任中的生产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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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责任是指生产者生产、销售者销售的产品有缺陷,造成他人损 害,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8.html

生产者承担产品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是: (1)产品存在缺陷,产品缺陷一般是产品中存在的不合理危险。(2) 被侵权人受了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被侵权人受到的损害是产 品缺陷引起的,二者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三个要件,即构成产 品责任,生产者对其生产的缺陷产品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8.html

产品缺陷有四种类型:(1)设计缺陷,是指在产品的设计中就存 在不合理危险。(2)制造缺陷,是指在产品制造过程中,在产品中留 下的不合理危险。(3)警示说明缺陷,是指产品中存在合理危险,可 以流通、使用,但是对其存在的合理危险应当予以警示,说明怎样使用 才够避免危险发生。未作警示说明或者警示说明不充分,都构成警示说 明缺陷。(4)跟踪观察缺陷,是指在产品生产完成后,依当时的科学 技术水平无法发现其是否存在缺陷,可以将产品投放市场流通,但生产 者须承担跟踪观察义务,发现有缺陷时,应当及时进行警示说明或者召 回。未履行警示说明或者召回义务,为跟踪观察缺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8.html

这里涉及产品自损是否可以一并起诉的问题。在传统的产品责任法 中,产品责任的损害不包括产品自损,只包括人身损害和产品以外的财 产损害。《产品质量法》第41条对此作了清楚的规定。在制定《侵权责 任法》过程中,立法者考虑到,因同一个行为发生的损害,不必折腾受 害人分别起诉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两个诉,因而将产品责任的损害只规 定为“损害”,就是为了使该“损害”包含产品自损。故在产品责任诉讼中,被侵权人可以提出产品自损的损害赔偿请求,不过这是两个诉的合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0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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