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零四条 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 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 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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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典型的产品责任中,承担产品责任中的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和销售者。除此之外,在产品责任中要承担责任的责任主体就是 第三人,即在产品责任中,除生产者、销售者之外其他对产品存在缺陷 有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而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责任主体。本条列举 了运输者和仓储者,以此为例,凡是符合这样要求的责任主体,都是产 品责任的第三人,例如原材料提供者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0.html
第三人承担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争议的产品存在缺陷; (2)该产品缺陷不是生产者、销售者造成的,而是第三人造成的; (3)第三人使产品存在缺陷,在主观上有过失;(4)存在缺陷的产品 是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原因,具有因果关系。符合上述要件,即构成产 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0.html
产品责任中的第三人责任是一种先付责任,是因为在不真正连带责 任中,数个责任主体都是要承担中间责任的,被侵权人作为请求权人可 以向任何一方请求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但是,第三人责任的规则特殊, 即须先向无过错的生产者、销售者要求赔偿,在它们承担了赔偿责任之 后,由它们再向第三人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0.html
这种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一般性规则而适用有先后顺序,且须由 承担中间责任的主体先承担责任的规则,称为不真正连带责任的先付责 任,是不真正连带责任的一种变形形态。故在产品责任的第三人责任 中,被侵权人应当先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在生产者或者销售 者承担了赔偿责任之后,由他们去向第三人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0.html
这一规则的优势在于有利于被侵权人的索赔,因为第三人隐藏在表 面法律关系之后,被侵权人对其过失很难证明。规定先付责任,方便被 侵权人行使请求权,救济更加便捷。不过,这样的规则有一个风险,就 是生产者、销售者都丧失赔偿能力时,按照本条规定,被侵权人不能直 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对此,被侵权人可以直接依照民法典第1165条规 定的过错责任原则,向第三人行使赔偿请求权。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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