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产品责任中的侵权禁令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 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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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规定与民法典第1167条规定的内容是一致的,都规定了侵权行 为的禁令,只是在产品责任中特别强调这一救济方法。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1.html

申请产品责任之侵权禁令的要件是:(1)一个或者一种产品存在 缺陷;(2)这种有缺陷的产品有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危险; (3)实际上该缺陷产品尚未造成对他人人身或者财产的损害。符合这 些要件的,可能受到危及的人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产品的生产 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的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1.html

由于这种有可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侵权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因此申请禁令是有风险的。为避免错误申请而造成对生产者、销售者的 损害,申请人在申请这种禁令时应当提供担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1.html

这种产品责任尚未造成实际损害,不存在实际的受害人,可以起诉的人只能是可能受到损害的人。这样的案件符合公益诉讼的特征,消费者权益组织或者检察机关对这类案件有公益诉讼的起诉权,主张行使该禁令,保护不特定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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