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零六条 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 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如前所述,产品责任中的缺陷,包括设计缺陷、制造缺陷、警示说 明缺陷和跟踪观察缺陷。前两种缺陷是产品责任的通常缺陷。对警示说 明缺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作了规定。本条对跟踪观察缺陷 的产品责任作出了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构成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的要件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1)产品在流通前,根据现有科学技术无法发现其是否有缺陷, 符合发展风险的要求,可以投入流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2)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其存在缺陷,生产者、销售者负有停止 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义务。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3)生产者、销售者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4)该产品由于生产者、销售者未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采取的补救 措施不力,而造成了被侵权人损害的扩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关于跟踪观察缺陷产品责任的赔偿规则,本条的规定与《侵权责任 法》的规定有所不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为“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的是“未 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 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条规定实际上是将发展风险抗辩与跟踪观察缺 陷产品责任作了适当区分,即:发展风险规则是产品责任的免责事由, 即《产品质量法》第41条第2款第3项关于“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 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规定。符合这种要求的投入流通的产 品发现缺陷已经造成了损害的,可以免责;在发现了缺陷后,生产者、 销售者就负有警示、召回义务,避免继续造成损害。未尽警示、召回义 务,从又造成损害这个意义上说,就是扩大的损害。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按据本条规定,跟踪观察缺陷出现之前造成的损害是免责的,在缺 陷发现后未尽警示、召回义务造成损害的,是本条规定的跟踪观察缺陷 产生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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