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租赁、借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 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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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或者借用机动车,使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出现不 一致,发生交通事故时的责任归属,适用本条规定的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5.html

本条规定的责任规则的要件是:(1)应当构成租赁或者借用机动 车的法律关系,其中,租赁是光车出租,不是带驾驶员的机动车出租。 (2)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3)机动车在使 用人的操控之下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 害。(4)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而不是受害人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5.html

此责任的形态为单向连带责任,即混合责任,规则是:(1)机动 车的使用人对发生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须对全部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即使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有过失的,使用人也须承担连带责任,就 全部损害负责。(2)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 过失的,应当按照其过失程度和原因力,承担按份责任,即相应的赔偿 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过失主要表现为,明知使用人没有驾驶 资质、明知使用人处于不适驾状态如醉酒、知道自己的机动车有故障而 不予告知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5.html

《侵权责任法》第49条没有规定机动车的管理人这一责任主体,民 法典增加这一主体,主要的考虑是因各地机动车限购政策,出现了出资 购买机动车的人不是登记的所有权人而是实际管理人的状况。将机动车 管理人列为责任主体,可以解脱实际上对机动车没有权属利益的人的责 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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