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买卖机动车未过户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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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指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机动车,已经交付,没有进行机动 车交易过户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在事实车主和登记车主之间如何承担责任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规则。这种规则,对在某些地区因 实行机动车限购而使机动车转让受限的情形也适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6.html

在以往的经验中,经常出现转让机动车的交易双方并未进行机动车 转让登记,形成登记车主和事实车主相分离的情况。在制定《侵权责任 法》时,依照《物权法》的规定,确认机动车的登记是行政管理登记而 不是权属登记。机动车属于动产,其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标志,而非以 登记为标志,故有本条责任承担规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6.html

适用本条责任规则的要件是:(1)出卖人和买受人之间发生了机 动车买卖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权属的关系,已经交付了机动车和转让价 金。(2)在机动车交易后,未在行政管理机关进行机动车转让登记, 形成登记车主和事实车主分离的状态。(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 成受害人的损害。(4)交通事故责任属于机动车一方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6.html

具备上述构成要件的,责任由受让人即事实车主承担,而不是由出 让人即登记车主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6.html

在北京等地区,由于对机动车实行限购政策,没有购车指标者不得 受让机动车,因而在私下交易的并不少见,行政主管部门不给予过户登 记。对此,也应当适用本条规定,确定以实际购买日作为受让机动车一 方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时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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