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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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运营是比较普遍的现 象,原因是从事机动车运营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核准资质,而政府只给法 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办理运营资质,不给个人颁发运营资质,因而个人要 从事机动车运营活动,只能挂靠到有运营资质的单位。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以挂靠形式进行机动车运营的法律关系的特点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1)享有机动车所有权的个人没有运营资质,须挂靠到有运营资 质的机动车运营单位,以该单位的名义进行运营活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2)被挂靠的运营单位同意其挂靠,将该个人作为自己的名义职 工,用自己的名义进行运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3)双方之间通常有一定的利益交换,即挂靠的一方要按期交给 被挂靠的一方约定的管理费,就此双方形成权利义务关系;也有极少数 挂靠是完全免费的。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4)挂靠的机动车所有权人虽然是以被挂靠单位的名义运营,但 实际上还是自己在运营,原则上并不受被挂靠单位的管控。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挂靠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 的,其责任分担的方式是,挂靠一方和被挂靠一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依照民法典第178条规定的连带责任规则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可以向挂 靠一方或者被挂靠一方主张承担连带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1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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