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一般规则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 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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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是指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医务 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的替代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基本内容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1)医疗损害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 只有在诊疗活动中有过错的,才对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患者所受损害承 担医疗损害的赔偿责任,只有法律另有规定时,才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例如民法典第1223条规定的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2)构成医疗损害责任的要件是:1)患者与医疗机构有医疗服务 合同关系,患者是在该医疗机构就医的自然人;2)患者在诊疗活动中 受到人身损害;3)患者的人身损害与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的诊疗 活动有因果关系;4)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有过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3)承担责任的责任形态是替代责任,即具备上述四个要件的, 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责任主体是医疗机构而不是医务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4)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之后,依照民法典第1191条第1款关于 用人单位责任的规定,可以向有重大过失的医务人员进行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的作用是:(1)指导本节规定的各种医疗 损害责任的法律适用;(2)对于本节规定的没有责任规范的医疗损害 问题,以及本节没有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类型,符合本条规定的,适用 本条作为确定侵权责任的依据,前者如民法典第1220条只规定了救助义务没有具体规定违反救助义务造成损害的责任,后者如医疗管理过失造 成患者损害,都没有具体条文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都可以适用本条规 定确定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医疗损害责任分为四种类型:(1)医疗伦理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19条);(2)医疗技术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1条);(3)医疗产 品损害责任(民法典第1223条);(4)医疗管理损害责任(没有具体 条文规定,应当适用第1218条确定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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