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医疗机构紧急救助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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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发生了一些在抢救生命垂危患者时患者家属不同意采取紧急医疗 措施造成患者损害的事件后,《侵权责任法》规定,经医疗机构负责人 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立即采取相应医疗措 施的权力。民法典延续了这一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6.html

采取紧急救助措施的要件是:(1)患者生命垂危等,须紧急抢 救。(2)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的意见。首先是患者同意,患者 不能表达意思的,才需取得患者近亲属的同意。“不能取得”包括其近亲 属不同意采取紧急抢救措施。(3)经过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医疗机构 负责人授权的负责人的批准。具备这些要件,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就 可以实施紧急抢救措施。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6.html

本条只规定了授权,没有规定违反紧急救助义务的责任。应当适用 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认定医疗机构或者其医 务人员未尽紧急救助义务有过错的,对患者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 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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