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三条 因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的缺陷, 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药品上市许可 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 赔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 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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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产品损害责任原本就是产品责任,由于与医疗损害有关,因 此,民法典单独规定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9.html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是指医疗机构在医疗过程中使用有缺陷的药品、 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以及血液等医疗产品(准产品),造成患者人身损 害时,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产品生产者、销售者或者医疗机构应 当承担的医疗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9.html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医疗机构在医疗活动中给 患者使用了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或者输入了血液。(2)给患者 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有缺陷,或者给患者输入的血液不合 格。(3)造成了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受损的人身损害后果。(4)患 者的人身损害与使用的药品、消毒产品、医疗器械以及输入不合格的血 液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9.html

医疗产品损害责任的承担方式是不真正连带责任:(1)责任主体 为缺陷药品等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医疗机构,或者不合格 血液的提供机构。(2)受害患者一方可以向缺陷药品、消毒产品、医 疗器械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或者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由受害患者一方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3)最终责任由医疗 产品缺陷的制造者承担。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后,只要不是因自己的 过错造成医疗产品的缺陷,就可以向负有责任的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 生产者、血液提供机构进行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2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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