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病历资料制作、保管、查阅

第一千二百二十五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 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 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供。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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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历资料是包括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 理资料、护理记录等医疗资料的档案材料,通常分为主观病历资料和客 观病历资料。不论何种病历资料,在医疗损害责任中都属于书证材料, 通过记录医疗机构对患者进行诊疗的过程,留下真实的医疗档案。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1.html

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填写和保管,记录的内容是患者的病情及诊疗 记录。病历资料在医疗机构的掌控之下,从物的角度看,说医疗机构对 其享有所有权也不为过。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1.html

对于医疗机构掌控的病历资料,患者享有重要的权利,因为事关其 健康和生命。患者要求查阅、复制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提 供。这是患者对病历资料享有的查阅权和复制权。医疗机构不仅应当及 时提供查阅或者复制,而且不得推诿、拒绝。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1.html

本条没有规定医疗机构违反提供查阅、复制义务时的责任。例如, 医疗机构拒绝、推诿患者的查阅或者复制要求,甚至丢失、毁损以及伪 造、篡改病历资料的,患者是否有权起诉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 任?对此,可以将查阅、复制的要求归于患者知情权的范围,违反上述 义务,构成对患者知情权的侵害,患者可以依照民法典第1218条规定的 医疗损害责任一般条款,确定医疗机构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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