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过度检查

第一千二百二十七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 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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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检查或者不必要检查,是指违反诊疗规范,进行了不属于相关 病例应当检查的医疗检查。确定过度检查的标准是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 诊疗规范。按照诊疗规范,某种病状应当进行哪些检查,超出了应当检 查范围的,就是过度检查。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3.html

不过,在实践中对过度检查很难确定,一方面因为医务人员对患者 进行的检查差不多都能找到依据,另一方面因为确定是否属于过度检查 都是由医学、医疗专家进行鉴定,结论通常比较倾向于保护医疗机构和 医务人员。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3.html

过度检查的损害后果是,使患者增加了不必要的医疗费用开支,使 患者受到财产损害。本条只规定了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过度检查的 义务,没有规定违反该义务的责任。对此,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18条的 规定,违反不得过度检查义务的医疗机构应当依照该规定对患者承担财 产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3.html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3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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