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国家机关或公益组织请求损害生态环境赔偿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 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 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 损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条文要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如前条“条文要义”所述,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责任赔偿法律关系的 请求权主体具有双重性,一是私人,原因是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侵害了 被侵权人的民事权益,二是国家,原因是国家的生态环境遭受了损害。 在双重的环境损害责任法律关系中,前者救济的是被侵权人的权益损 失,后者救济的是国家生态环境损失。这双重的损害赔偿责任并行不 悖,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人都须承担。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就后者而言,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 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侵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具体的损害赔偿范围是: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1)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 失。如果生态环境受到损害,造成了服务功能的丧失,则在修复期间应 当得到的利益是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为赔偿范围。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1.html

(2)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生态环境受到侵害, 造成的后果是其功能永久丧失的,应当进行评估,确定具体的损失范 围,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3)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损害调查、鉴定评估 是恢复生态环境、确定赔偿责任范围所必须进行的工作,支付的费用由 侵权人负责赔偿。

(4)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这些费用是清除污染、修复 生态环境所必需的费用,侵权人应当予以赔偿。

(5)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在生态环境受到 损害后,对于有关机关和组织为了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费 用,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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