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

第一千二百三十六条 从事高度危险作业造成他人损害的,应 当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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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度危险责任是指从事高度危险活动和持有高度危险物,在相关的 作业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时,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侵权责任的 特殊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2.html

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侵权责任构成中,无须具备 过错要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2.html

高度危险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行为人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 持有高度危险物。高度危险作业概念概括的就是从事高度危险活动或者 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作业活动。(2)从事的高度危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 危险物的活动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进行高度危 险活动或者持有高度危险物的作业与他人受到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2.html

高度危险责任的责任承担规则是,高度危险活动或者高度危险物致 人损害的,高度危险活动和高度危险物的经营者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2.html

本条作为高度危险责任的一般条款,其作用是:(1)规范高度危 险活动的责任,统一按照一般规则适用法律,例如都适用无过错责任原 则。(2)对本条之下规定的高度危险责任不同类型之外的高度危险责 任,因没有规定具体责任规范,符合该一般条款要求的,可以适用本条 确定侵权责任,作为请求权的基础。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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