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七条 民用核设施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 料发生核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民用核设施的营运单位应当承担侵 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或 者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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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核设施以及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的,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3.html

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民用核设施和 核材料发生了核事故。《核安全法》第93条规定:“核事故是指核设施内的核燃料、放射性产物、放射性废物或者运入运出核设施的核材料所 发生的放射性、毒害性、爆炸性或者其他危害性事故,或者一系列事 故。”如日本福岛核电站发生的核泄漏、苏联切尔诺贝利核电站发生的 核泄漏事故,都引发了民用核设施损害责任。(2)民用核设施和核材 料的核事故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3)民用核设施和 核材料的核事故与他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3.html

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发生核事故损害责任的主体,是核设施的营运 单位,即核设施的占有人。《核安全法》第93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 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或者持有核设施安全许可证,可 以经营和运行核设施的单位。”核设施的营运单位是核设施的经营者。 当发生核事故致人损害时,核设施的占有人即营运单位对受害人承担赔 偿责任。确定核损害责任,应当适用《核安全法》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3.html

本条没有规定民用核设施和核材料损害责任的过失相抵规则,应该 理解为不适用过失相抵规则而减轻营运单位的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3.html

民用核设施和检材料损害责任与其他高度危险责任类型有所区别的 是免责事由,即只有证明损害是战争、武装冲突、暴乱等情形以及受害 人故意造成的,才可以免除核设施和核材料占有人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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