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三十九条 占有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剧毒、高放 射性、强腐蚀性、高致病性等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占有人 或者使用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受害人故 意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的,不承担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 大过失的,可以减轻占有人或者使用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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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其构成要件 是:(1)高度危险物的范围包括易燃物品、易爆物品、剧毒物品、高 放射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高致病性物品等。行为人实施了占有或者 使用易燃物品、易爆物品、剧毒物品、高放射性物品、强腐蚀性物品、 高致病性物品等高度危险物的行为。(2)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人身损 害或者财产损害。(3)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与人身损害或者财产 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5.html
具备上述构成要件,占有、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成立,其责任 主体是高度危险物的占有人或者使用人。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5.html
占有或者使用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是:(1)受害人故 意;(2)不可抗力。减责事由是: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有重大过 失。被侵权人的一般过失不是减轻责任的事由。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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