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千二百四十一条 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 的,由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有过错的,与管理人承担连带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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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失、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所有、占有、管理的危险物遗失、被抛弃后造成他人损害,自然人、法 人或非法人组织应当承担的侵权责任。对这种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 责任原则,具体包括三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7.html
(1)遗失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遗失的,所有权人对 遗失物虽然丧失了占有,但并没有丧失所有权,遗失物仍然是自己的财 产。遗失的危险物造成被侵权人损害的,由其所有人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7.html
(2)抛弃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高度危险物被抛弃的,所有权人 丧失了该危险物的所有权。该高度危险物由于其自身的危险性而致害他人时,虽然抛弃该危险物的原所有权人已经丧失了对该物的所有权,但 是,造成损害的原因还是抛弃者所为,只要该危险物没有被他人占有, 或者他人没有对此产生有权,仍然由抛弃物的原所有权人承担侵权责 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7.html
(3)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损害责任。所有人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 人管理,该危险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危险物的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危险物的所有人如果有过错的,则与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所有人的过 错,是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未尽高度注意义务,具有疏忽或者 懈怠,如未交化危险物的性质、保管方法、危险后果等。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47.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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