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损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三条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 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管理人能够证明已经采取足够安全措 施并尽到充分警示义务的,可以减轻或者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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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损害责任适用无过 错责任原则。由于高度危险活动或高度危险物的高度危险作业是合法 的、正当的,是利用现代科学技术服务于社会,有利于国计民生,所 以,对这种高度危险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要求应当适当放宽:未 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受到损害,高度 危险管理人如果已经采取足够安全的措施,并且尽到警示义务的,不承 担全部赔偿责任,而是被减轻或者免除责任。只有没有采取足够安全措 施,也没有尽到警示义务的,高度危险管理人才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这 是比较宽松的无过错责任原则,接近于过错推定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0.html

未经许可进入高度危险活动区域、高度危险物存放区域损害责任的 构成要件是:(1)须是在高度危险活动区或者高度危险物存放区; (2)高度危险活动人或者高度危险物管理人已经尽到相当注意义务, 采取了足够安全措施,并尽到了充分警示义务;(3)受害人未经许可进入该区域,造成损害。其中第二个要件,应当由高度危险作业人承担 举证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0.html

符合上述要件的,首先应当考虑适用减轻责任;如果擅自进入高度 危险作业区域,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的,应当免除高度危险作 业人的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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