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 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 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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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 过错责任确定侵权责任。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 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无须考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过 错,直接按照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3.html

未对饲养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的构成要件是:(1)动物饲 养人在饲养动物时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管理规定;(2) 对于应当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的饲养动物,没有采取安全措施; (3)饲养的动物造成了被侵权人的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例如,在 城市饲养大型犬,没有按照规定采取安全措施进行饲养,造成他人损害 的,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3.html

《侵权责任法》第79条规定这种饲养动物致害责任时并没有规定减 轻责任的规则,因此可将其称为绝对责任条款。这样的规定是不合适 的。本条增加了减轻责任的规则,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证明损害 是由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不是免除责任,而是减轻责任。被侵权人有 重大过失或者过失导致损害的,不减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的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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