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动物园的动物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九条 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 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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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弃、逃逸的动物,称为丧失占有的动物,是指动物饲养人或者管 理人将动物遗弃或者动物逃逸,而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失去了对该 动物的占有。例如遗弃猫、狗而形成流浪猫、流浪狗。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遗弃、逃逸的饲养动物致害责任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动物的遗弃,包括遗失和抛弃。动物遗失,不是所有人放弃了自己 的权利,而是暂时丧失了对该动物的占有,所有权关系没有变化,因而 遗失的动物造成了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 权责任。动物被抛弃,是权利人对自己饲养动物的权利的事实处分,对 自己财产权的抛弃,被抛弃的动物与原权利人就没有关系了。被抛弃的 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其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民事责 任;如果被抛弃的动物已经被他人占有,动物的占有人在事实上已经管 领了该动物,是该动物的事实上的占有人,则该动物造成的损害应当由 其占有人承担民事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动物逃逸后,动物的所有权关系并没有变化,仍然由权利人所有。 逃逸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由动物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 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驯养的野生动物被抛弃、遗失或者逃逸,该动物有可能彻底脱离驯 养人而回归自然,重新成为野生动物。初回野生状态的动物可能难以迅 速适应新的生活,从而接近人类,侵害他人的财产或人身的,动物的原 饲养人或管理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回复野生状态的动物适应了新的 生活,与其群体一样生存栖息,则动物的原饲养人或管理人不再对其所造成的侵害负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本条没有规定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事由,应当适用民法典第1245条 规定的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即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 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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