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详解 –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

第一千二百五十二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 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建 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 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 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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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倒塌、塌陷致害责任分为两种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9.html

(1)不动产建设缺陷致害责任。具体规则是:1)该致害责任适用 过错推定原则。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 害时,推定该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存在建设缺陷,由建设单位 与施工单位对被侵权人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2)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 能够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质量缺陷的,就不 承担赔偿责任。3)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不能证明自己的建筑物、构筑 物或者其他设施不存在建设缺陷,但是能够证明建设缺陷是其他责任人 例如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或者建筑材料供应单位造成的,则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赔偿后,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9.html

(2)不动产管理缺陷致害责任。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倒塌、塌陷,不是建设缺陷所致,而是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 三人存在管理缺陷所致的,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塌陷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害时,不是由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赔 偿责任,而是由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使用 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确定赔偿责任主体的方法是,能证明是谁 造成的管理缺陷致使建筑物等倒塌、塌陷,就向谁请求承担赔偿责任,而不适用不真正连带责任规则分担损害赔偿责任。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3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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