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金融法院

北京金融法院

1.办公地点: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1号楼。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2.管辖范围与受案类型: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一是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包括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据此,北京市辖区内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应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不再管辖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二是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1)证券、期货交易、营业信托、保险、票据、信用证、独立保函、保理、金融借款合同、银行卡、融资租赁合同、委托理财合同、储蓄存款合同、典当、银行结算合同等金融民商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2)资产管理业务、资产支持证券业务、私募基金业务、外汇业务、金融产品销售和适当性管理、征信业务、支付业务及经有权机关批准的其他金融业务引发的金融民商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3)涉金融机构的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4)以金融机构为债务人的破产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5)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司法审查案件;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51.html

(6)申请认可和执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以及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金融民商事纠纷的判决、裁定案件;

(7)北京市辖区内标的额人民币50亿元以下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金融民商事案件。

三是下列金融纠纷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1)境内投资者以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证券发行、交易活动或者期货交易活动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2)境内个人或者机构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金融机构销售的金融产品或者提供的金融服务损害其合法权益为由向北京金融法院提起的诉讼;

(3)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精选层挂牌的公司的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交易合同纠纷、证券欺诈责任纠纷以及证券推荐保荐和持续督导合同、证券挂牌合同引起的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4)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

(5)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

(6)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前述“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下列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第一至三项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

(7)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的再审案件;

(8)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

(9)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

(10)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为申请人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3.联系电话:

立案:010-61306046。暂不接受网上立案。

4.其他:

(1)对于私募基金业务项目端的争议是否由该院受理,目前还无法准确答复,需要网上提交材料后再合议:

(2)起诉状不得手工修改,因此,诉状中“此致北京金融法院”不得由“此致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直接手动修改;

(3)无法微信缴费,尚未开通托收账户。

5.财产线索提供方式:

申请执行人或案外人可通过专线电话、邮件或现场窗口等方式向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提交财产线索;也可直接向承办法官提交财产线索。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专线电话:010-61306150(工作时间接听);邮寄地址:北京金融法院执行局收,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执行案件财产线索接转中心现场接待窗口位于:北京金融法院立案大厅执行接待窗口(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财产线索应明确财产的权利人、财产类型等详细信息。

 

北京金融法院是中国为实施国家金融战略、维护金融安全、健全金融审判体系、加大金融司法保护力度、营造良好金融法治环境而设立的重要司法机构。以下是对北京金融法院的详细介绍:

  1. 成立背景与时间
    • 2020年12月30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设立北京金融法院的方案》。
    • 北京金融法院于2021年3月18日正式揭牌成立。
  2. 法院定位
    • 北京金融法院按直辖市中级法院设置,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 北京金融法院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
    • 北京金融法院还对“一行两会一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引发的行政诉讼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享有管辖权。
  3. 内设机构
    • 北京金融法院现有7个内设机构:立案庭(审判管理办公室)、审判第一庭、审判第二庭、审判第三庭、执行局、政治部(司法警察支队)、综合办公室。
  4. 法官队伍
    • 首批配备25名法官,平均年龄41.7岁,博士11名、硕士13名,平均办案年限超过12年,68%的法官被评为各类专家型人才。
  5. 审判工作
    • 北京金融法院紧紧围绕“努力建设国际一流金融法院”的目标,高起点高标准推进各项工作。
    • 截至2024年2月底,共受理各类金融案件21925件,审结、执结案件20228件,总标的额超过8000亿元。
  6. 金融法治协同平台
    • 北京金融法院与立法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基础设施机构、行业协会以及知名高校等30余家单位建立合作,依托该院成立的金融法治协同创新中心,广泛开展数据协同、政策协同、资源协同、智力协同。
  7. 司法服务
    • 北京金融法院立足服务保障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在更高层面、更广范围发挥自身职能优势,搭建平台、整合资源,促进金融领域协同共治。
  8. 国际影响力
    • 北京金融法院努力对接全领域金融开放司法需求,培育更多具有典型意义和规则引领作用的涉外精品案例,输出金融司法的中国规则和裁判智慧,促进提高我国在全球金融治理中的地位。

北京金融法院的成立,标志着中国在金融司法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为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法治建设提供了有力支撑。

 

 

公共交通:

1. 周边公交站牌:

• 30路、45路、89路、414路等。

2. 具体路线:

• 如果您乘坐30路、45路、89路或414路公交车,可以在红莲南路附近的站点下车,然后步行至北京金融法院。

3. 地铁路线:

• 您也可以乘坐地铁到达附近的站点,然后换乘公交或步行到达北京金融法院。例如,乘坐地铁7号线到达广渠门外站,然后换乘公交或步行。

 

自驾路线:

北京金融法院地址:

•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1号楼。

自驾路线建议:

1. 导航设置:

• 使用导航软件,输入“北京市西城区红莲南路59号院1号楼”进行导航。

2. 主要道路:

• 您可以通过西二环、西三环等主要道路前往,根据实际出发位置选择最佳路线。

3. 停车提示:

• 请注意法院周边的停车情况,可能需要提前规划停车位置或者寻找附近的停车场。

 

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责:

北京金融法院的职责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管辖特定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主要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金融民商事案件、涉金融行政案件和执行案件。
  2. 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对境外公司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案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精选层”挂牌企业相关证券纠纷,进行跨境、跨区域集中管辖。
  3. 涉外金融案件:北京金融法院依法管辖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法院审理的涉外金融案件,包括境外证券发行和交易以及期货交易活动扰乱境内市场秩序、损害境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证券、期货纠纷,以及境外其他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提供者损害境内个人或机构合法权益的金融纠纷。
  4. 金融基础设施机构相关案件:以住所地在北京市并依法设立的金融基础设施机构为被告或第三人的与其履行职责相关的第一审金融民商事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5. 涉金融行政案件: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对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等国家金融管理部门以及其他国务院组成部门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因履行金融监管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第一审涉金融行政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管辖。
  6. 上诉和再审案件:当事人对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作出的涉及金融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判决、裁定提起的上诉案件和申请再审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7. 执行职责:北京金融法院作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和涉金融行政案件生效裁判,以及北京市辖区内应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的涉金融民商事纠纷的仲裁裁决,由北京金融法院执行。
  8. 执行异议案件:北京金融法院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异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案件,以及北京市基层人民法院涉金融案件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复议案件、执行异议之诉上诉案件,由北京金融法院审理。
  9. 服务国家金融战略实施:北京金融法院着眼金融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大任务,充分发挥金融审判职能作用,为国家金融战略实施提供优质司法服务和有力司法保障。
  10. 参与国际金融审判交流:提升国际金融交易中的话语权,加强涉外金融法治人才建设,积极发挥与新兴科技有关的互联网金融的规则创制功能,并开展国际金融法治合作。

这些职责共同构成了北京金融法院的主要工作内容,体现了其在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推动金融法治建设以及服务国家金融战略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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