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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在《侵权责任法》出台前,由于法律对隐私权没有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隐私权主要采取的是间接保护方式,对于侵害他人隐私的,一般纳人名誉权的范畴。2009 年《侵权责任法》第2 条明确将隐私权作为一项单独的民事权利,为此类案件的审理提
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由于隐私是与自然人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联系在一起的,涉及自然人私生活安宁和独处的利益,因此,隐私权的主体只有自然人,而不包括法人、非法人组织。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
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近年来,伴随着我国科学技术和信息网络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被滥用的问题日益突出,引起了社会高度关注。立法机关高度重视个人信息相关立法,从民事、行政、刑事各方面加强个人信息保护。2012年1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2013年修正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16 年通过的《网络安全法》和2018年通过的《电子商务法》等法律,确立了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及网络运营者保障个人信息安全的义务和责任,明确了个人对其信息收集、使用的知情权、删除权、更正权。《民法典》在吸收《民法总则》将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作为民事权利的重要内容予以规定的基础上,又在人格权编用了6个条文(第1034条至第1039条)对个人信息保护作出原则性规定,为个人信息的民事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所谓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
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对于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应当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1)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2)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3)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4)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其中,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2021年11月1日,《个人信息保护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个人信息保护的系统性、综合性法律。这部法律坚持和贯彻了以人民为中心的法治理念,聚焦个人信息保护领域的突出问题和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既立足我国国情又充分借鉴域外立法经验,从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原则、个人信息及敏感个人信息处理规则、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规则、个人信息保护领域各参与主体的职责,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对个人信息保护进行了全面系统规定,建立起权责明确、保护有效、利用规范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极大加强了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的法治保障。《个人信息保护法》所确立的理念和规则在世界范围都具有领先水平。《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施行,为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充足的法律依据。需要注意的是,《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的定义与《民法典》不同。《个人信息保护法》第4条第1款规定:“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自然人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从该条规定看,《个人信息保护法》采取的不是“识别说”而是“关联说”。“关联说”主要吸收借鉴了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的标准,更强调个人信息的相对性。从逻辑层面看,“关联说”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个人信息的外延。《个人信息保护法》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敏感个人信息,并规定了不同的处理规则,司法审判中应予以注意。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隐私权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隐私权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是指因侵害他人的个人信息权益而引起的民事纠纷。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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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因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提起的诉讼,一般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民事诉讼法解释》第 24 条、第 25 条的规定,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如果以通过信息网络侵害隐私权的,信息网络侵权行为
实施地包括实施被诉侵权行为的计算机等信息设备所在地,侵权结果发生地包括被侵权人住所地。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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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民法典》人格权编和侵权责任编的规定,《个人信息保护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人身权益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等的相关规定。文章源自法随行法随行-https://www.fasuixing.com/4872.html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适用上述案由时需要注意:对于侵害隐私权引发的纠纷,适用“隐私权纠纷”;对于侵害个人信息引发的纠纷,一般适用“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但侵害的个人信息中既有非私密信息又有私密信息的,适用“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是在个人信息框架下的一个司法解释。对于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侵害人格权益的,一般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案由。如果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的,依据当事人诉请,适用相应案由。对于基于合同使用人脸信息,或者物业服务
人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唯一验证方式的,根据相应合同关系确定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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